当前位置:首页 > 新闻动态 > 行业新闻

市城管局正式启动户外广告设置行政许可

加入时间:2007-03-20 浏览次数:1214

日前,市城管局户外广告设置行政许可正式启动。

严格按照户外广告管理规定及设置指引进行审批   据市城管局负责人介绍,今后的户外广告设置,将以市规划局颁布的《深圳市户外广告设置指引》为依据,严格按照许可条件和程序予以审批。申请人凭城管部门的户外广告设置批准文件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户外广告登记后,方可设置户外广告。   其中占用公共用地设置户外广告,将根据《深圳市户外广告公共用地使用权拍卖管理若干规定》和设置指引要求,分期分批组织拍卖。   广告、招牌审批市、区城管部门有明确分工   特区内福田、罗湖、南山、盐田四区范围内占用非公共用地设置户外广告的,到市城管局申请;龙岗、宝安两区范围内占用非公共用地设置户外广告,到所在区城管局申请。门楣招牌到所在区城管局申请办理,一个单位(门店)只能申请在建筑物门楣上设置一块招牌,如申请在门楣以外地方设置视为户外广告,特区内的依照户外广告行政许可程序到市城管局办理。   全面推进户外广告整治工作   对原设置的户外广告,市城管局将严格根据《深圳市户外广告专项整治方案》(深政【2006】141号),实行分类处理原则:对未经批准擅自设置的户外广告:(1)占用公共用地的,一律依法进行处罚;(2)占用非公共用地的,符合户外广告设置规范要求的,责令限期接受处罚并补办手续后,予以保留;不符合户外广告设置规范要求的,依法处罚并责令限期拆除,拒不拆除的,依法强制拆除;(3)对原经户外广告管理部门依法批准设置但有效期已届满的户外广告,按照以上原则处理。   对原经户外广告管理部门依法批准设置且有效期仍未届满的户外广告:(1)符合户外广告设置规范要求的,占用公共用地的,依法缴纳费用,按照批准确定的期限或者市政府统一确定的期限届满后收回;占用非公共用地的,有效期届满后可依法申请延期设置。(2)不符合户外广告设置规范要求的,责令限期改正,并在原审批有效期届满后拆除,拒不拆除的,依法强制拆除。(黄明钢吴江天)   申请设置户外广告需提供哪些资料   公共用地户外广告须提供:1.《深圳市户外广告设置申请表》,原件一式3份;2.申请人身份证明资料——法人或其他经济组织提交营业执照或成立批文、个人提交身份证复印件1份(验原件);3.拍卖成交确认书,原件1份;4.已缴清拍卖成交价款的证明,复印件1份(验原件);5.拟设置的户外广告全景电脑设计图,原件一式3份。   非公共用地户外广告须提供:1.《深圳市户外广告设置申请表》,原件一式3份;2.申请人身份证明资料——法人或其他经济组织提交营业执照或成立批文、个人提交身份证复印件1份(验原件);3.设置户外广告场地使用权证明文件,其中:(1)场地属自有的,提交房地产权利证书复印件1份(验原件),或购房合同及房地产预售许可证复印件各1份(验原件);(2)场地属开发商自有物业但尚未取得(1)中所述证明文件的,提交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与国土部门签订的土地出让合同或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复印件各1份(验原件);(3)场地属租用的,提交申请人与场地权属人签订的户外广告场地使用合同、场地权属证明文件复印件各1份(验原件);(4)场地属转租的,提交转租合同、原租合同、场地权属证明文件复印件各1份(验原件),原租合同如规定转租须经权属人或原出租人同意的,另需提交权属人或原出租人同意转租的书面材料原件1份;(5)场地属物业共用部分的,提交与相关业主或业主委员会签订的场地使用合同复印件1份(验原件),以及物业管理企业同意使用该场地的书面材料原件1份。4.拟设置的户外广告全景电脑设计图,原件一式3份。   申请人备齐申请资料后向城管部门提出申请,公共用地户外广告在拍卖成交后自申请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非公共用地户外广告自申请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凭受理回执到办事窗口领取批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