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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连拆除户外广告被指违法 商户不认同朝令夕改

文章出处:天人合一 加入时间:2006-11-25 浏览次数:1175

“市政府这次的拆除范围是否应该包括获得合法审批的户外广告,政府是否应该就有关赔偿给一个明确说法?这些企业和政府部门存在很大争议,已经有19家全市较大的广告商,将会在近期提起行政诉讼。”今天下午,接受大连多位户外广告商委托的辽宁金石律师事务所律师刘刚在电话中告诉记者。 事情源于大连市政府的一纸通告。今年9月2日,大连市政府发布《关于开展城市户外广告牌匾清理整顿活动的通告》,要求大连市户外广告牌匾由设置单位及个人限期自行拆除,逾期未拆除的,则强行拆除。 “我们无法接受朝令夕改” 2005年6月4日,大连市城市建设管理局下发了“关于大连市城市户外广告清理整顿工作的意见”,以立柱广告媒体为主,专门对“户外广告设施存在的布局不合理,设置过多、过密、过杂,设施陈旧落后的实际问题,进行清理整顿。”同时提出了6点清理整顿意见。 “直到大连市政府2006年9月2日发出限期拆除的通告之前,我们行业一直高度信任政府,满怀热忱地为扮靓大连、为大连的市容建设奉献力量。让人难以理解的是,我们这种热情迎来的反而是当头棒喝。我们积极配合政府清理整顿户外广告、为美化大连所作出的贡献就此变得一文不值了?我们的大量资金投入就这样化为泡影?我们无法接受这样的朝令夕改。”近几天来,记者采访的多名大连户外广告商纷纷表示,“我们就如同一群规规矩矩买好了票,秩序井然地坐等开场的观众,被突然告知演出取消了。” 获得合法审批的广告也要被拆 “这是‘一刀切’了。”大连一名颇具影响力的户外广告经营商忧心忡忡地说,不分合法与否,不加区别一律拆除,对于大连整个户外广告行业无疑是“灭顶之灾”。 法律依据受质疑 《通告》中称,整顿的法律依据之一就是《行政许可法》第8条中规定:“准予行政许可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的,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行政机关可以依法变更或者撤回已经生效的行政许可”。 另一依据为《大连市城市户外广告、牌匾设施管理办法》第13条的规定:户外广告“在批准的设置期内,因城市建设、市容管理和举办大型活动等原因需要拆除的,设置单位或个人应当无条件服从”。 这些法律依据遭到了广告商们的强烈质疑,记者就此采访了相关行政法学学者,该学者认为,就第一个依据而言,确实存在着公共利益需要这一说,但问题在于:一方面,任何公共利益的界定,都应该经过必要的听证程序,而不应该仅仅由政府部门单方面说了算;另一方面,《行政许可法》同时还有另一条规定,即“行政机关可以依法变更或者撤回已经生效的行政许可。由此给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财产损失的,行政机关应当依法给予赔偿”。遗憾的是,据记者了解,大连市政府在发布这个通告时,事先并没有经过必要的听证程序,只是在通告发布后,对清理对象进行了书面送达,如今也只是强调企业和公民无条件服从的义务,目前对赔偿问题没有明确说法。 至于后一个依据,该学者认为,其合法性更是经不起考验。因为其不过是地方政府单方面赋予自己的一种擅自界定公共利益的权力,其法律效力根本不能作为其行为的合法性依据。 在给本报的书面答复中,关于补偿问题,大连市城建局称,目前清理整顿指挥部已经草拟了《关于撤回广告许可拆除广告设施有关补偿问题的初步意见》,并委托专业评估机构进行评估,在评估的基础上测算出补偿费用,具体补偿实施细则将会在近期出台。